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內容
《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詳見附件)。
二、反饋方式
1. 反饋渠道: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 hebzfcg@sina.com。
2. 格式要求:
郵件標題請注明“評審專家辦法反饋意見”;
正文或附件需明確標注意見條款(如“第三章第十條建議……”);
單位反饋需加蓋公章并附聯系人及電話,個人反饋需實名并附聯系方式。
三、截止時間
2025年5月15日(以郵件收到時間為準)。
四、其他說明
1. 反饋意見應合法、合規、具有可操作性;
2. 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能力考核、抽取使用、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擇優選聘、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動態考核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建設全省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工作需要,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熟練計算機操作,能夠獨立使用計算機完成評審工作;
(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本條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本條第三項規定的“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是指通過政府采購業務能力考核,且成績合格。
第七條 評審專家公開征集選聘程序:
(一)省級財政部門在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發布公開征集選聘公告,明確選聘條件、應聘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受理本級及所轄縣(區)申請人入庫材料的初審。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條件滿足、擇優選聘”的原則,對申請人是否具有選聘資格審核;
(三)省級財政部門對通過審核的擬聘人員開展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業務知識、職業道德等能力考核;
(四)省級財政部門通過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對通過能力考核人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專家庫管理,并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除按上述規定開展評審專家公開征集選聘工作外,還可主動對接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等單位開展推薦工作,被推薦人員的入庫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程序通過中國河北政府采購網“評審專家管理系統”注冊填報相關信息并上傳相關電子文件。申報材料:
(一)本人簽署的承諾書(附件1);
(二)學歷學位證書、有效期內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個人工作簡歷,包括單位、崗位、職務等信息;
(六)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本人近三個月社保繳納證明材料,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所填報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涉密申報材料應報財政部門線下核實,禁止錄入系統平臺。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技術職稱(水平)證書、畢業證書的專業申報評標專業,申報評標專業不超過三個。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一個聘期內一般不得更改評標專業。如獲得新的中級以上專業類別的職稱證書,確需更改的,由評審專家將新獲得的職稱證書上傳至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并向省級財政部門書面提交變更評標專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回避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評審專家應在發生變化后5個工作日內自行登錄評審專家管理系統進行信息變更,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兩年,按自然年計算。評審專家應當參加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能力考核,期滿前經能力考核合格的可自動續聘。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聘:
(一)聘期內未按要求參加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能力考核,或者未通過能力考核的;
(二)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不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
(三)評審專家在專家庫系統中暫停抽取時間連續滿六個月的(請假除外);
(四)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續聘的評審專家,若符合申請條件的,可再次按流程申請選聘為評審專家。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五十一條列明的情形;
(四)受到刑事處罰;
(五)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行政處罰的;
(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七)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的黨政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上的政務處分;
(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不適宜擔任政府采購專家的情形。
有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不得選聘為評審專家。
第三章評審專家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知情權;
(二)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三)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四)對應邀參加的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推薦權;
(五)按規定和標準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六)對本人履職評價結果的知情權和申訴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二)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遵守政府采購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收受、索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旅游、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影響公正、獨立評審的請托或者好處;
(四)遵守職業道德,依法客觀公正履行評審職責,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出具評審意見,并對出具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加入以操控評審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被動加入的,應當及時退出;
(五)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回避制度,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六)自覺抵制違規的政府采購活動,協助配合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評審專家做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以及供應商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
(七)配合采購人、代理機構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八)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在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客觀、公正地評價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的職責履行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八條 采購人對評審專家選用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采購需求,明確選用的條件、標準和方式、程序,依法科學選用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夯實執行責任,明確崗位職責,規范操作流程,細化執行標準,強化風險防控,按照采購代理協議規范執行。
第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品目選擇確定對應評標專業,依法確定參加評審的專家數量、評審時間、回避要求等,并通過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條實行遠程異地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從全省或跨省范圍內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未實行遠程異地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預算情況跨區選擇評審專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不足500萬元的,可在所屬設區市范圍內抽??;500萬元及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在至少2個設區市范圍內抽??;1000萬元及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在至少3個設區市范圍內抽??;對5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在全省范圍內抽取。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或者采購需求特殊的項目,可在全省或跨省范圍內抽取。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規定區域內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應當調整增加相關評標專業或者調整擴大抽取區域繼續隨機抽??;若仍無法滿足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1:3的比例書面向同級財政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二十二條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自行在專家庫內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分散采購科研儀器設備或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可在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定評審人員。
自行選定評審人員,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上述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第二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六條 對可預知的回避評審專家,如推薦供應商的評審專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抽取評審專家前予以明確,并在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備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無故擴大回避范圍。
第二十七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再擇時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在確認參加評審前,應充分考慮交通時間、身體狀況等因素;已確認能夠參加評審的專家,后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立即通過參評短信中的聯系電話進行請假。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在評審意見中予以說明。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擾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作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禁止在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從事下列活動:
(一)使用專家庫抽取非政府采購項目、虛擬項目的評審專家;
(二)泄露評審專家個人信息;
(三)錄入不實信息;
(四)搜集評審專家信息以實現非法目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評審的行為。
第五章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與支付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
(一)評審專家勞務費標準。參加本市(含遠程異地評審)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評審時間2小時以內按300元標準支付;跨區抽取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評審時間2小時以內按400元標準支付;超過2小時,按每超過1小時100元標準計算。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的不予計算。評審專家已到達評審現場,但尚未進入評審環節即宣布廢標的,獲取誤工費100元。評審專家到評審現場后發現應當回避的,獲取誤工費100元。
(二)異地評審交通和住宿等費用標準。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跨區抽?。?/font>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住宿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返程交通按照來程實際發生同額費用支付。
(三)對參加同一項目重新評審的專家,按照前述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因評審專家未履職盡責導致原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的,不再支付原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四)評審工作當天未完成的,次日重新按照前述標準計算勞務報酬。
(五)對跨省遠程異地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外省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按照當地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差旅費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匯款等非現金方式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應當按照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計算,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用餐、休息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間。
第三十七條 采購人代表參與政府采購評審,不得以評審專家名義向其發放勞務報酬。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履職,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履職、拒絕簽署相關報告等。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或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六章 評審專家履職評價與應用
第三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評價工作。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項目,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完成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履職評價以自然年度為一個周期,到期后自動重新計分。履職評價基本分為10分,其中履職評價評分9分(含)以上為優秀,6(含)至8分為良好,6分以下為較差。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行為進行評價,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該項對應分值扣除,扣完為止。
(一)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分:
1.未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配合組織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核驗身份;
2.進入評審現場未按要求統一存放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
3.在評審現場從事與評審活動無關的事情,影響評審工作秩序;
4.故意拖延評審時間;
(二)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2.不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3.對參加評審的專業不熟悉,市場行情不了解,專業能力不能滿足評審工作要求;
4.不熟練計算機操作,無法獨立使用計算機完成評審工作。
(三)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并且無書面說明情況的;
2.評審工作未結束,提前離開評審現場;
3.暗示或者誘導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更正,或者接受供應商主動作出的澄清、說明、更正;
4.不熟悉政府采購政策。
(三)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4分:
1.建立或加入可能影響不利于公正、獨立評審的自媒體群及其他群的;
2.因質疑成立影響中標、成交結果,且被認定為評審專家原因導致的;
3.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客觀分評審錯誤,評分畸高或畸低,但未影響采購結果的;
4.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履職,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履職、拒絕簽署相關報告的;
(三)評審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傾向性意見;
2.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客觀分評審錯誤,評分畸高或畸低,且影響采購結果;
3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
4.進入評審現場未按要求統一存放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且在評審現場隨意接打通信工具或電子設備的;
5.因專家評審導致投訴舉報且經財政部門查實的。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履職行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庫系統自動扣分,扣完為止。
1.未接聽語音通知電話或拒絕參與評審,累計達3次的,扣1分;
2.接受評審任務后,在收到邀請短信后60分鐘之內請假,累計達到2次的,扣1分;
3.接受評審任務后,在收到邀請短信后在60分鐘(含)至120分鐘內請假,累計達到2次的,扣2分;
4.接受評審任務后,評審專家遲到時間在30分鐘之內,累計達到2次的,扣2分;
5.接受評審任務后,遲到時間超過30分鐘,取消此次參評資格,扣2分。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檢查等監管事項中應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有關的情形,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履職評價。
評審專家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省級財政部門采納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給予每項加1分。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給評審專家留出合理的路程時間,避免因客觀因素造成遲到扣分。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的,自動鎖定其評審專家管理系統抽取權限,待評價工作完成后及時開放權限。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量化扣分應當有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等作為必要的證明材料,隨采購文件一起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評審專家履職評價結果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四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權對履職評價扣分進行申訴,申訴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評審專家對履職評價扣分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相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事項進行核查,出具最終處理意見。有特殊情況的,在書面通知當事人后,可適當延長。
第四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經評審專家申訴有效的,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章 評審專家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八)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日常管理要求的不良行為。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質疑投訴、信訪舉報等涉及評審專家的,相關問題處理期間,相關財政部門可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暫停評審專家的被抽取權限,直至財政部門做出相關處理決定。
第五十四條 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予追責。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作出行政處罰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罰結果書面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相關規定條款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財政部對評審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font>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冀財采〔2023〕1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
本人自愿申請加入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了解并遵守以下條款:
一、承諾本人所填寫、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參與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不向外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配合采購人、代理機構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六、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七、身體健康,能夠獨立承擔和完成評審以及評審過程中一切法律事項。
八、自覺抵制違規的政府采購活動,協助配合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如違反上述承諾,愿接受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承諾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關于退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申請
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
本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手機號)
(工作單位)由于
(原因),自愿申請退出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特此申請!
申請人:
日期:年月日



